为落实新“国九条”及证监会“1+N”系列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建设,夯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基础,3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文件明确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证券公司确保承受的风险与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相适应,提升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要求券商搭建全覆盖、穿透式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
中证协指出,《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首次发布于2014年2月,并于2016年12月进行修订。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复杂程度持续提升,行业的风险特征发生新变化,客观上需要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原《规范》共6章41条。《规范》修订稿共9章63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细化了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流程,提升对专项、复杂领域的风险管控;强化风险偏好及指标体系管理要求;压实一线风控责任,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加强风险考核的独立性要求;搭建全覆盖、穿透式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融入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夯实行业风险管理文化根基,筑牢全体员工的风控责任。
二是在细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中各单位的职责方面,《规范》明确监事会有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的权力,明确由首席风险官组织开展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考核评价工作等。
三是新增了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的管理规定,要求对同一业务逐步实行基本一致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信息汇总管理并实施同一业务层面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同一客户风险管理相关风险限额、制度及流程,覆盖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各级子公司。
四是新增子公司管理章节,强化子公司风险管理。要求证券公司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子公司风控人员的管理、风险偏好的管理、重大事项审核、计量模型管理、统一监控、风险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境外子公司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新增场外衍生品等场外业务、表外业务的管理要求,加强对场外衍生品业务底层资产、资金流向、杠杆水平的穿透式风险管理。
此外,修订稿还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明确证券公司所有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人员均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增加对全面风险管理开展内部审计的频率,要求不低于每三年一次。券商应需不低于每日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
另一份文件《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起草的背景,中证协也进行了详细阐述。
中证协指出,市场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扩展、复杂程度不断提升,同时,证券行业市场风险管理尚缺少统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规范,对市场风险管理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制定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行业指引,对于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共四十六条,明确提出市场风险管理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与报告。
风险监测方面,一是明确监测范围,对市场风险影响因素、市场风险承担水平、市场风险限额使用情况等持续监测;二是明确监测职责,业务单位承担风险监测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履行独立汇总监测职责,负责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监测;三是提出监测频率需不低于每日。
风险应对方面,一是市场风险限额应根据审批层级、限额类型、业务特点等因素,制定限额超限处置流程。二是对于风险限额超限、市场发生显著波动等情形下,可根据实际市场环境、市场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形成风险承受、风险对冲、降低仓位、止损等风险应对措施。
《指引》明确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对限额体系、限额制定、限额审批及限额调整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公司整体业务单位等多层级的市场风险限额体系。二是限额制定需综合考虑公司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业务规模、业务性质、业务复杂程度等各类因素。三是建立市场风险限额制定、调整的分级审批流程,明确各层级的审批授权。四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额调整机制,以适应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
此外,中证协还明确对券商建立市场风险系统及数据管理提出要求:一是保障充足的系统建设预算,支持市场风险系统化管理。二是要求及时改造升级系统功能,以支持新业务开展。三是提出需建立有效措施确保市场风险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